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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茶療學會會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理事會
第四章: 選舉
第五章: 臨時行政小組
第六章: 全體會員大會
第七章: 經費
第八章: 本會之解散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綱>>
本會章之各章內容相互關連者,須以會章之整體概念為準。
第一條 定名
本會定名為「香港茶療學會」,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Tea Therap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HKTT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一) 本會乃一非牟利性質之機構,旨在倡導及推廣茶療,為承傳茶療作出貢獻。
(二) 促進和發展茶療的研究,與香港及國內外專家學者加強有關茶療研究的工作。
(三) 向香港及國內外大眾推廣茶療,提供正確的健康教育。
(四) 促進與茶學、茶文化及其他醫療團體的學術交流,聯絡香港、國內外的茶療團體,建立友好關係。
(五) 為茶療同業提供進修途徑,以提高同業的知識水平。

 

第三條 法定地位
本會乃依據香港法律之社團註冊《社團條例》(第151 章)的規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

 

第四條 會址

香港觀塘巧明街115號柏秀中心15樓D室。

 

第五條 組織
(一)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會員組成。
(二) 所有香港、國內、海外對茶療有興趣人士,均可遵照本會會章而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三)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行政機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依據會章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第六條 活動範圍
(一) 舉辦與茶療相關之課程及活動。
(二) 進行茶療相關之研究工作。
(三) 與茶學或醫學團體合作舉辦有關茶療及其他推廣健康的活動。
(四) 發表及出版茶療文章及刊物,或發放有關茶療的電子資訊等,以推廣茶療。
(五) 製作小冊子、書刊、雜誌及網上資訊等,以推廣本會的活動。
(六) 提供講座、工作坊及課程,或醫療諮詢及服務與公眾人士。
(七) 舉行其他符合本會宗旨及香港法律的活動,以達到本會成立的宗旨。

 

第七條 顧問
本會可邀請香港及國內外對茶學、醫學、茶文化或本會工作有特殊貢獻之專業人士、學者及社會知名人士出任顧問,所延聘之顧問,可列席本會之有關會議,及對本會會務提供意見。

 

第八條 年度
本會會計及行政年度一般為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九條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繁體及簡體)及英文為法定語文。若有異議,則以中文(繁體)為準。

<<第二章: 會員>>

 

第十條 會員資格
(一) 凡對茶療有興趣之人士,有意參與本會活動與及願意遵守學會會章者;
(二) 填妥會員登記表及繳交會章規定之費用後,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基本會員必須每年度向本會繳交會費,會費的釐定將依據附則規定。所有已繳付的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
(二) 選舉權;
(三) 成為會員兩年(以確實日數計算)可有被選舉權;
(四) 提議表決、罷免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 可列席本會理事會會議,但不享有表決、和議、動議及罷免權;
(六)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並享有會員優惠。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會章和附則。
(二) 遵守本會所有由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三) 繳交會費。
(四) 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五) 須維護本會聲譽及愛護本會財物。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
(一) 會員如欲退出本會,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
(二) 基本會員未能於新年度繳足會費,作自動退會論。
(三) 退會者在本會之一切權利將予取消;其所繳交之所有會費(包括預繳會費)將一概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終止會員會籍
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利益或違反本會會章之行為,本會理事會有權撤銷其會籍,其所繳交之會費將一概不予退還。

<<第三章: 理事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定義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行政機構,執行會章所釐定的政策及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並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組織
(一) 本會最少有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為本會之三位理事,另外設有理事負責以下職務,包括會計、行政、公關、學術、資訊及人事等。
(二) 理事的人數、職銜及職能分配將按本會的情況由理事會自行決定。
(三) 如有理事請辭或其他原因導致出現空缺,或因本會業務發展需要增加理事以協助本會行政工作,現屆理事會可委任會員出任理事,任期至其職位餘下任期為止。
(四) 理事會有權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組織細則由理事會擬訂。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成員可由非理事會理事擔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委任任期
理事會任期為四年,由當選開始至下年度之會員大會結束,理事會各理事,可競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能
(一) 會長一名:乃本會會長,負責計劃本會工作方針、策劃及統籌各項活動、召集並主持各種會議、延聘本會顧問、對外代表本會,為本會會章最高解釋人。
(二) 副會長(可多於一名):負責協助會長推行會務。
(三) 理事長一名:統籌本會所有行政工作,協調理事會所有行政部分的工作,及在會長不能履行其職務的情況下,暫代其職務。
(四) 副理事長(可多於一名):負責協助理事長推行會務。
(五) 理事會的職務:
1.財政:管理本會一切資產,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務,包括會款之儲存、活動收支和雜費之紀錄以及結算。提交財政預算案及財政報告。
2.秘書:處理本會一切行政文書工作及檔案保存,及與負責資訊之理事,處理本會會員會籍之事宜。
3.公關:推行公關及宣傳工作,並協助秘書處理對外事務。
4.學術:進行有關學術之事務,設立及統籌各類學術研究小組。
5.資訊:處理資訊傳遞之事務,協助秘書、公關及學術推行各類會務。
(六) 理事工作安排:理事會可按其會務的需要,把理事會的職務分配予各理事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權責
(一) 理事會必須根據會章釐定政策及盡力推行各種活動。
(二) 理事會必須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
(三) 各理事必須對自己被任命之事務盡其責任。
(四) 理事會必須向會員大會發表財政報告。
(五) 理事會可於理事會會議處理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外的其他決議。
(六) 理事會在任期內有權運用學會資源處理會務及推行各種活動。
(七) 理事會有權查閱及運用本會銀行賬目。
(八) 只有會長、理事長和司庫可簽發支票及處理本會戶口財務。
(九) 各理事及會員除獲得理事會會議批准,否則不可利用學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商業活動或發表言論。凡違反此項規定,學會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及決議
(一) 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常務會議兩次。會議必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主持,理事應出席理事會會議,不能委託他人出席。
(二) 理事會會議之合法人數除會長及副會長不計算在內,為其他理事會成員半數或以上,會議形式可採用面對面會議方式、群組視像會議方式及其他可行方式。任何決議之通過須得出席人數之較多數者之同意方為有效。
(三) 各類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成員可列席會議,但不擁有決議權。

<<第四章: 選舉>> 

 

第二十一條 本章不適用於第一屆理事會。第一屆理事會所有理事,包括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其他理事不需過通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會長必須經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產生,競選會長必須擁有被選舉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必須經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產生,競選理事必須已成為本會會員兩年,年期以實際日數計算。

 

第二十四條 選舉事宜由現屆理事會負責。現屆理事會必須在選舉前最少兩個月通知會員有關需選舉之理事人數、選舉事宜並進行提名程序。

 

第二十五條 選舉截止提名日期為選舉前五十天。

 

第二十六條 截止提名後,理事會必須於選舉舉行前最少三十天通知會員候選人名單。

 

第二十七條 符合投票資格的會員,若未能於選舉當日親身投票,可以授權予一名符合投票資格的會員於會員大會上代為投票,其手續如下:
(一) 委託人必須於會員大會十四天前以電郵方式,提出授權予一名符合投票資格的會員於會員大會上代為投票,電郵必須與會員申請表相同,並於電郵中列明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姓名。
(二) 本會會於會員大會十天前以電郵方式把授權書發給委託人,委託人必須印出及填好授權書,於會員大會前給予受委託人。
(三) 受委託人必須於會員大會上把授權書交予本會,及出示其可核對身份之證明文件。
(四) 每位受委託人於每次會員大會可接受委託人數不超過十人。

<<第五章: 臨時行政小組>>

 

第二十八條 若理事會無法組成或被會員大會議決推翻,須由會員大會直接委任或授權上屆理事會委任臨時行政小組。上屆理事會須於臨時行政小組成立後一個月內,完成一切交接工作。臨時行政小組成功組成一個月後,上屆理事會即自動解散。

 

第二十九條 臨時行政小組人數最少為三人,包括臨時行政小組主席,秘書及司庫。任期最長為一年。

 

第三十條 臨時行政小組具理事會之一切權力及責任,須負責統籌來屆理事會之選舉事宜。

<<第六章: 全體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 大會權責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處理特別決議如選舉、改制、修章、罷免及其他重大事宜。
(二) 建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及財政報告。
(三) 商討及決定會務方針。
(四) 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為推行會務及執行大會之決定。

 

第三十二條 大會成員
所有會員均可出席。如會長未能出席,則由理事長出任主席。

 

第三十三條 大會法定人數
法定出席人數為五十位會員或全部會員八份之一,以較低者為準。

 

第三十四條 大會議案通過
決議以出席者人數過半數同意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會議
(一) 由會長召開,於每四年十至十二月舉行,如未能在該期間召開,必須向會員交待延遲開會的原因,並須在其後三個月內舉行。
(二) 召開方法:會議通知書及議程必須在大會舉行前三十天以電郵或其他方式通知會員,地點及形式由應屆理事會決定,通知書須連同議程、有關附件及其他細則。

 

第三十六條 特別會員大會
(一) 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按需要召開。若一半或以上會員要求召開,理事會亦必須在三十天內召開。
(二) 召開方法:
1.凡由理事會召開之會議,會議通知必須於會前三十天,以電郵或其他方式通知各會員,並附議程、附件及其他細則。
2.凡由會員聯署要求召開之會議須於三十天內召開,議程、附件及其他細則最少於十四天前通知會員。

 

第三十七條 流會處理
若出席人數於原定會員大會會議時間開始後三十分鐘後仍未能達到法定人數者則作流會論。會長須在流會後第七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倘若於特別會員大會舉行時仍未達法定人數,則以該次出席人數為該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不論人數多寡,大會亦可召開,並可作合法論,唯一切決議,須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第三十八條 授權
會員可授權予一位符合投票資格的會員代其就各項事情作出表決,其手續如下:
(一) 委託人必須於會員大會十四天前以電郵方式,提出授權予一名符合投票資格的會員代其就各項事情作出表決,電郵必須與會員申請表相同,並於電郵中列明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姓名。
(二) 本會會於會員大會十天前以電郵方式把授權書發給委託人,委託人必須印出及填好授權書,於會員大會前給予受委託人。
(三) 受委託人必須於會員大會上把授權書交予本會,及出示其可核對身份之證明文件。
(四) 每位受委託人於每次會員大會可接受委託人數不超過十人。

 

<<第七章:經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如下︰
(一) 會費:每年度會費在理事會常務會議中,經理事會通過。
(二) 活動收益。
(三) 會員、外間人士或團體之捐款。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之使用須符合本會宗旨。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有責任確保本會財政狀況良好,務求達到收支平衝。理事會須於每四年之會員大會提交年度之財政報告,供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每屆經費餘款將撥入下屆使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財政年度為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八章: 本會之解散>>

第四十四條 如理事會連續四年出缺,不論是否有成立臨時行政小組,均視為本會自動解散。臨時行政小組須處理解散後事宜。

 

第四十五條 資產安排
於解散時,理事會或臨時行政小組必須提供最近期之財政報告,列明所有當其時的資產和負債。所有資產安排和處理須經理事會或臨時行政小組決議通過。

 

<<附則>>

第一條 會費
1. 會費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 本地會員會費為每年度港幣壹佰元正,國內會員為人民幣壹佰元 正。會員連續三年繳交會費,或一次過繳交三年會費,自動成為永久會員,不 需再作繳費。
3. 中途入會者繳交之會費亦以年度計算。
4. 會員可一次過繳交多於一年會費,本會將按繳交會費的當年費用釐定已繳交的年期,預繳的會費一經繳納後,不予退還。
5. 所有會費須於指定時間內繳交,會費一經繳納後,不予退還。
註:理事會將按情況需要而對會費作出檢討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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